发布日期:2023-03-06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的发布,是这一政策执行的具体一句,是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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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政策总的来说对企业的好处就是减少海南外向型企业的税负,提高他们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海南与世界合作的步伐。
下面整合出这一政策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Q
N0.1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
1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3
属于鼓励类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
Q
NO.2 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
1
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
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
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Q
NO.3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需要满足的条件
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免税条件:被投资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Q
NO.4 如何计算?
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达30%,2021年境外投资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
3000\30%*(30%-10%)=2000万
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被投资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又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持股比例100%的C公司。
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免税,香港的B公司取得来自于深圳C公司的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即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应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
境外投资所得免税政策
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