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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各市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汇总!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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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各市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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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奖励: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01 海口市

《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奖励: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海口市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给予50万元奖励。自整体迁入次年起,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各3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对上述落户海口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3年累计房租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园区相关房租补贴政策。 
八条  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七条不重复执行。 

02 三亚市

《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三府规〔2020〕1号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30%给予补助,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此政策三年。
第十四条  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政策;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申报成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办法(试行)》三科技城〔2020〕47号奖励:

1. 研发资助入库企业每年可申请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为上一年研发费用 实际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注册时间不足1年, 已经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资金实际到位的入库初创企业,首年资助研发费用8万元。

2. 科研项目支持如符合申报条件,入库企业可优先纳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科研项目库,将给予相应科研经费支持。

3. 法律服务券入库企业每年可申请5万元法律服务券。

4. 育成出库奖励:

1)对入库之日起不满1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入库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入库之日起满2年、不满3年育成出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奖励。

5. 复审奖励: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育成出库,并在三年有效期结束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03 文昌市

《文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若干措施》文府规〔2020〕343号)奖励: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04 琼海市

《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琼海党办〔2020〕13号奖励:

一、落户政策
(一)引进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培育扶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三)认定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20万元)的基础 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财税政策
(六)研发经费支持。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八)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九)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金融政策
(十一)股权融资扶持。市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博鳌基金开放创新基地注册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按基金实际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培育企业总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期不低于1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十二)债务融资支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三年;全市年贴息总额最高500万元,补完为止。
(十三)上市或挂牌扶持。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土地和用房政策
(十五)用地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六)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按我市实际市场房屋租赁每平米价格50%,补贴期限为3年,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05 万宁市

《万宁市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结合《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市财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首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06 澄迈县

《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澄办发〔2020〕41号奖励:

第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招商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园区)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07 五指山市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奖励:

第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0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奖励:
第六条  认定支持。对于首次和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七条  入库培育扶持。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 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研发经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R&D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9 洋浦经济开发区

《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  对在洋浦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6年内不迁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从海南省内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第七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八条  给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担保贷款贴息奖励。对直接从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对通过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10 儋州市

DANZHOU

关于征求《儋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通知: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11 临高县

《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措施(试行)》
第三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省外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整体迁入及注册成为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时,须与县政府签订3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承诺书。
第四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建立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过考察评估,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能正常经营生产,经申报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今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12 东方市

《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
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对纳入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第11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奖励机制,每年择优遴选3~5家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培养、精准支持。对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支持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琼中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申报、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10万元。
(二)加快孵化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到琼中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一批传统优势企业。
用科技赋能改进提升传统优势企业,通过加快创新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升级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符合高企占比要求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0%计算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四)加快对接转化促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科研机构、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性技术的储备,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我县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县实施转化,实际交易额50万元以上,且专利一年内转化产值额度在20万元上,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快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瞄准科研院所、新型陶瓷、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鼓励琼商回归创新创业,支持琼商利用并引进海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和人才,创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县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引进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发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融资支持作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引导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年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团队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本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据团队与我县签订目标建设任务,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扶持,每个团队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引进的人才团队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经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意见》,评定为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享受相应的引进人才待遇。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琼中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该项经费补助范围:高层次人才与琼中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且每年在琼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在省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等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县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的专利,给予申请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专利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当年产品(服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3万元/项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0.2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项最高不超过0.1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于专利在产品(服务)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并转化为实际经济效益,推动产业发展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14 屯昌县

《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享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外,县级每年度对企业研发经费按其增量10%给予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家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5 昌江黎族自治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大力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 陵水黎族自治县

《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促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县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金)
对已认定入库培育高新技术的企业全部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管理,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资金扶持,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受过调整出库的企业法人和其主要管理人注册的其他企业,再次通过认定入库培育,三年期满后,又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并限制该企业法人和其主要管理人注册的企业5年内再次申请入库资格。
第十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两奖两补)
(一)新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政策资金外,县财政再给予4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研发资金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县,且签署五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迁入我县满一年后县级年税收达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再奖励20万元。

17 乐东黎族自治县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4号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过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适用于2020年以来我县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且有效期内不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不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县研究和试验发展(R&D)的所有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实际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持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在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奖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对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建立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对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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